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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机电和高新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研发)促进政策的通知
财企[2007]1662号
市(县)财政局、商务(外经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2号)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我省2007年外经贸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07〕1042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机电、高新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支持我省机电和高新产品出口基地建设(以下简称“出口基地”)。现就我省出口基地促进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基地促进资金支持对象和支持范围
1.支持对象:重点支持出口基地内出口机电、高新产品生产企业的骨干优势企业或具有出口发展前景和出口潜力的企业。
2. 支持范围:对企业出口产品的研发项目进行资助。
二、出口基地促进资金标准
支持标准: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按比例支持方式,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50%。
三、申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企业应是出口基地与基地企业,并经国家授牌认定或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的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或产业集群的企业。
2.申报项目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技术政策;必须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且承担单位产权明晰;经过专家论证的在建或未建项目。
3.申请企业上年出口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4.未曾享受国家、省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四、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3、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4、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完整的财务报告;
6、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程序
出口基地所在市属、直管县属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县级财政、商务(外经贸)部门(每个市、省直管县申报项目不得超过2个)。各市、直管县财政和商务(外经贸)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每年3月20日前联合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出口基地所在省属企业的申报材料于每年的3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六、项目审定及资金拨付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聘请有关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市、县、省直有关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采取现场察看、专家评审、综合评议等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确定费用补助金额。
省属企业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市、县企业的资金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再由市、县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
七、资金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支持范围和时间申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9号)处理。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 年安徽省机电和高新产品出口基地建设资金申请表(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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