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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政策』关于印发《合肥市引荐外来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管理员 2009-02-2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引荐外来资金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合肥市引荐外来资金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调动各方面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国内外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不含党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干部),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引荐外来资金,符合奖励标准并获得成功的,经申报审核后,给予奖励。

本省以外的个人和组织当年以其现金投入我市兴办项目的,或向我市无偿捐献现金,统称为外来资金。

二、奖励标准

(一)外来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投入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产业化等生产性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注册资金或固定资产投入部分,下同)的5‰计奖。

2、投入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经营性公用事业等,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计奖。

3、投入其他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鼓励程度,经审核认定给予奖励或不予奖励。奖励最高标准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2‰。

(二)争取到国内外个人或组织无偿捐献的现金,如投入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产业化的,按所争取现金的5%给予奖励;投入其他的,按3%给予奖励。

(三)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境内市外资金按实际到位数计算。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三、奖励认定

(一)外来资金到位情况应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二)外来投资企业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资金到位后,可按已到位资金的项目奖励标准兑付50%的奖金,项目竣工后,再兑付余下的50%奖金。

(三)无偿捐献的款项到账,即可按标准兑付奖金。

四、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引荐外来资金成功后,引荐人应持有关材料到市招商局领取并填写《外来资金引荐登记表》,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提出奖励申报。

奖励申报时间为当年至次年11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引荐人申报奖励时,如引荐人超过1人,应自行协商确定1名人员作为填表登记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荐人在申报奖励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合同、章程批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验资报告、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

4、受奖者身份证明。

(二)奖励审查。市招商局接到引荐人奖励申报后进行初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提交市引荐外来资金审核委员会组织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引荐外来资金审核委员会由市招商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人员组成。

(三)奖励实施。引荐外来资金的奖励,按外来投资企业的税收级次或无偿捐献的受益方,由同级财政兑现奖励,每年兑现1次。引荐人所获奖励的税金自理,由奖励部门在核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引荐到开发区和34区的项目,在当地办理登记、申报、审核和奖励。奖励情况报市招商局备案。

鼓励各类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引荐外来资金成功的,经审核,按合同兑付奖金。

五、其他

对引荐外来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个人和团体,由奖励审核部门追回全部奖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外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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