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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审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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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建筑法》 b) 《行政许可法》 c)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d)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f) 《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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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b) 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办理条件中所规定的全部资料提出申请; c) 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审核确认后,对于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齐后作相应顺延;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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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一般按照实施质量监督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 (1)砖混结构1.00元/平方米; (2)框架结构1.50元/平方米; (3)八层及八层以上1.80元/平方米;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不宜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的,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的1.5‰计收; 二、施工许可证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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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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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建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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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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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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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9093 368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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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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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b)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管理办法》 c) 《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d) 《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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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b)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c) 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正本) d)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规划部门填写竣工验收意见) e)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f)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g)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h)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认可的依据) i) 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认可的依据) j)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k)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l)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m) 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每单体1套) n)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告示、现场相片 o) 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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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建设单位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验收备案表”); b)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c) 自受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确认后,对于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在“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对于提交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齐后作相应顺延;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说明:建设管理中心在受理住宅工程(含商住楼、公寓)备案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对拟备案工程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10天。开发单位应同时在售楼处和竣工工程明显部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投诉,未发现违反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行为方可同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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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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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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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建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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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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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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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9093
368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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